首页>业务领域>婚姻存续期单方赠房产法院判决无效

       张某与钱某结婚已经11年了,夫妻感情一般。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在开展广告业务过程中认识了赵小姐,张某与赵小姐在交往过程中感情日益加深,从此张某与赵小姐开始达3年之久。这期间张某把从父亲那里继承得到的房屋赠送给赵小姐居住,并签订了赠与协议,但还没来得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因车祸而身亡。 

       钱某得知消息后,找到王小姐要求其归还住房。王小姐认为自己与张某在这套住房共同生活了三年之久,实际居住并占有了这套住房,且有赠与协议,故不同意返还住房,于是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小姐返还房屋。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张某与钱某是十几年的夫妻,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父亲那里继承得到的遗产,应作为。张某在处理这套住房时,必须经过钱某的同意,张某擅自将此房赠与赵小姐,这种赠与关系是无效的。此外,由于房屋是特殊商品,只有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才发生转移。鸡西市滴道区法院认定张某赠与赵小姐房屋的行为无效,判决赵小姐在法定期限内将房屋返还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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