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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夫妻为琐事吵架,两人提出离婚,一起到民政局办理,如何避免冲动离婚?为了防止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有权利请求补偿?《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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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呢?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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