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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成功案例>【第507号】蒋某危险驾驶罪

蒋某对指控的、蒋某危险驾驶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豫SZ××**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河区正商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合惠园小区西侧路段时,发生先后与路边王麒停放的豫SW××**小型普通客车、苗美兰停放的豫QA××**小型轿车、王慧慧停放的豫SW××**小型客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对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由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1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河勤务大队认定: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诉讼过程

被告人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方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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