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郑州一男子重金悬赏寻狗启示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据了解,该男子寻狗启示上显示,名为天狼的8岁雄性退役军犬走丢,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 1000 万人民币。目前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赖账,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五千元奖励。那么,悬赏广告中约定的报酬不兑换违法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作为河南律师提醒您,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但对于悬赏报酬我们应该慎重思考,报酬内容可以明确,也可以不明确,例如“重金酬谢”、“必有重谢”等字眼,这样可以避免悬赏金额过高后续不兑现产生纠纷。同时,重金悬赏广告中明确报酬,即便当时不知道有酬金,自知道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其索要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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