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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返还彩礼获法院支持

近日,河南许昌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王先生和李小姐是在网络恋爱平台上相识的,几天之后,两人相遇相爱,并在一起讨论结婚彩礼的事情。在同居的过程中,王先生把之前送给前女友70多克的“三金”交给了李小姐,并用支付宝转账一万元。四天之后,王先生向李小姐提出了分手的请求,并向她要了三金和一笔钱。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所支付的三金,是一种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是一种彩礼。鉴于两人在一起只有四天的时间,双方在微信上沟通时多次提到了彩礼,而且一万元的金额很大,与三金的发放是同一天。因此,法院认为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后面选择分手,对于缔结婚姻的条件自然也就不能满足,则应该将其返还。因此,判决李女士退还王先生一万元,并退还三金给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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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彩礼是存在返还的可能,正常情况下彩礼是不予返还的。那么,彩礼在那些情况下是可以返还的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为信阳律师提醒您,尽管说无法禁止收取彩礼,但任何人都不得借用婚姻索要财富。 以上就是信阳律师事务所专业信阳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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