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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城诉广州合美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获赔100万元

近日,关于香港居民郭富城诉广州合美实业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获赔100万元,引发网友热议。

据了解,原告香港居民郭富城也就是天王巨星郭富城本人,而此次纠纷案例在于未经得郭富城方同意,而使用郭富城的肖像权,郭富城方认为对方公司多次在微信公众平台等,发布“天王郭富城助阵”等字眼,使得大众消费者由此可能误以为该产品为郭富城的代言产品,由此产生一定的粉丝效益,而粉丝购买该公司的产品产生的收益是具有明显的商业险盈利目的,增加了郭富城承担可能存在的商业宣传的风险和社会道德责任,损害了郭富城的信誉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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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人物的肖像权纠纷案总是时有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合美实业明显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明星代言宣传、推广知名度以及粉丝效益带来的收益,并且在未经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作为信阳律师提醒您,无论是明星还是个人,对于自己的侵权案件,必要时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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