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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关系

一些从事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幌子实施诈骗的人员,往往辩称其行为只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犯罪。对此,应正确认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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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是从各自部门法的维度对特定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诈骗犯罪是民事欺诈中最恶劣的行为类型。当欺诈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时,就构成犯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区分是否构成犯罪,最根本的是要从刑法规定出发,准确把握刑法关于诈骗罪等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追诉必要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其中,尤为犯罪集团实施养老诈骗,由于其犯罪活动更具有组织性,社会危害往往更大,应当从重追究首要分子及主犯的刑事责任。最近最高检发布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中,许某桥等人诈骗案就是一起养老诈骗犯罪集团案件,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从重惩治养老诈骗犯罪集团的要求。在办理养老诈骗案件中,对于形成较为固定犯罪组织对老年人进行诈骗的,应当依法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办案中注意全面收集、审查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认定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从重惩治。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如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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